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(试行)
国中医药医政发〔2010〕第58号
-----------------------
二、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。
三、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独立隔开,不超过2个。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。
四、设备 设有诊察桌、诊察床、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。
五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、人员岗位责任制,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,并成册可用。
上一页
下一页
上一页
下一页